案例:43岁的沙某系某大公司职员,1998年,沙某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屋住房。沙某向单位要求支取住房公积金,沙某所在单位认为沙某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此事,因为住房公积金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单位没有义务向沙某支取住房公积金。而沙某打听到的却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对单位,不对个人。沙某一算,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累计起来小一万元钱了,便将自己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
点评:法院受理该案后,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应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所属归集部门支取住房公积金。另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的职责。沙某所在的单位只要履行了为沙某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义务,即不用再履行其它义务。故沙某起诉要求单位履行义务显然欠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住房基金归企业所有。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住房公积金的本息时,只能由职工所在单位支取。故沙某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为沙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义务。